孤寡老人生前逝世后,其所留下的遗产并不必然归属其侄子。
在这种情况下,若孤寡老人的侄子在其生前提供了足够的照料和
赡养,那么他有可能获得相应份额的
遗产分配。
然而,孤寡老人逝世后,有关其遗产的
处理方式通常会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作为次序
继承人进行传承。
然而,如若没有此类继承人或者
遗嘱赠与人出现空缺,此时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即:
对于无人
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将归属于国家所有,并用于公共福利事业;
而若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该遗产将归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