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债权发生转移之后,新的
债权人有权针对原有的
债务人启动
撤销权及
代位权的
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债权发生转让之际,其相应的从权利亦应一并随之转让。
若原债务人采用了诸如放弃其债权、剥夺债权
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进行无偿处理
财产权益;
或者故意无理的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到了债权人本应通过债权所能实现的权益,那么,新债权人就有足够的依据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又由于债务人未能积极的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直接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新债权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他/她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人的某项权力,但须注意的是,这项颇具特别意义的权力仅归属于债务人本身。《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