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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吗

债务债权发生转移之后,新的债权人有权针对原有的债务人启动撤销权代位权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债权发生转让之际,其相应的从权利亦应一并随之转让。
若原债务人采用了诸如放弃其债权、剥夺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进行无偿处理财产权益;
或者故意无理的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到了债权人本应通过债权所能实现的权益,那么,新债权人就有足够的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又由于债务人未能积极的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直接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新债权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他/她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人的某项权力,但须注意的是,这项颇具特别意义的权力仅归属于债务人本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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