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房产补偿存在疑虑,有权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如被征用人对补偿决议持不同意见,完全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法定程序提起
行政诉讼。倘若
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与
拆迁补偿相关的协议,便具备了提出复议申请的资格,但这并不代表着您的复议申请能够成功。在此情形下,倘若您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您有权诉诸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执行协议书的相关事项。领土征用人若未适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在补偿决议规定的期限
内迁出,则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书,以确保
拆迁工作的顺利展开。在向法院
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应详细列明
补偿金额及款项的储存账户、
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周转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等相关信息。《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