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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有必要申请行政复议吗

若您对房产补偿存在疑虑,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被征用人对补偿决议持不同意见,完全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倘若当事人未能按期履行与拆迁补偿相关的协议,便具备了提出复议申请的资格,但这并不代表着您的复议申请能够成功。在此情形下,倘若您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您有权诉诸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执行协议书的相关事项。领土征用人若未适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能在补偿决议规定的期限内迁出,则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展开。在向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应详细列明补偿金额及款项的储存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周转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等相关信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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