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并不等同于已作出最终的
刑事判定。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将所有收集到的
证据资料整理和撰写成相应的
案卷,并将其提交给检察机关,这仅表示公安局已经结束了所有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公立检控机关并非仅仅以案卷呈现的内容为依据就可以直接发起
诉讼程序,仍需根据《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深入地审查与核实。在检察官对刑事
犯罪嫌疑人和涉嫌
违法事实作出核准判断之后,方可决定是否发起正式
起诉。当检察机关决定正式对犯罪嫌疑人
提出诉讼时,法院审判阶段的裁决结果则是基于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指控
罪名以及各项标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