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杨树、柳树、榆树及槐树等林木的补偿,标准为六千元至三万两千元区间内;
2.而对于柞树林木的补偿,其最高额度可达一万两千元至二万四千元之间;
3.对于红松这一珍稀树种,其补偿费因其稀缺性和价值高昂,可能在一万两千元乃至高达十二万六千元的区间范围内浮动;
4.至于落叶松林木的补偿费,因为其重要性和数量稀少,其补偿额度可能非常高,甚至达到十五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不等。
需要特别指出,以上各项补偿都将根据被征收树木的实际征收年限而有所上升或下跌。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
土地征收问题,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
保证被
征地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受较大影响,同时确保他们长远的生计能得到充分保障。
涉及到的
征地补偿费,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险费用,都需按照法律
法规及时足额地予以支付。
具体金额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依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决定。
这样做是为了充分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品等多方面的因素,以使制定的综合地价更为科学合理,并最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
而对于农用土地以外的其他种类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行政机构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