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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股票能否转让

股票作为民间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凭证,其质押行为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是由于依法设立的股票质押,在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时,股票不得进行转让。
缘由在于,根据现行法规,在股票被设定质权之后,如尚未获得质权人认可,则股票的所有权无法发生转移,仅能在双方商议达成一致之后方可进行交易。
然而,若出质人想要将质押股票置换为现金,让其交易所得用以清偿对质权人所负的债务或选择将其交付至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方代为保管,那么上述事情就必须征得质权人的首肯才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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