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不
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案情酌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的决策之后,检察机关有责任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不起诉者本人及其所属的单位,受害者或其
直系亲属以及受害者的
诉讼代理人们手中。
紧接着,有必要解除对于被不起诉人的
强制措施,确保其恢复正常生活状态。
检察院针对不同情况的
刑事案件采取的不起诉策略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经由侦办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如果发现罪行确属轻微,且不存在需要
刑事处罚的其他严重情节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酌定不起诉。
当刑事案件的情节较轻,已经显著降低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并且根据
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仅需免于刑事处罚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证据不足之不起诉。
若检察院经过补证调查仍认定案件
证据乏善可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