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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起诉要什么程序

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不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案情酌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的决策之后,检察机关有责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不起诉者本人及其所属的单位,受害者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们手中。
紧接着,有必要解除对于被不起诉人的强制措施,确保其恢复正常生活状态。
检察院针对不同情况的刑事案件采取的不起诉策略大致可归纳为三类:
1.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经由侦办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如果发现罪行确属轻微,且不存在需要刑事处罚的其他严重情节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当刑事案件的情节较轻,已经显著降低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并且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仅需免于刑事处罚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之不起诉。
若检察院经过补证调查仍认定案件证据乏善可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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