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
批捕期限设定为三天乃是相当合理且合法的。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请求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未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在接获相关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被
羁押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