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车辆保险的垫付款项通知尊敬的车主:
为切实保障您的权益,请注意以下内容:
当涉及到您所驾驶的
机动车辆因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产生的与自身及他人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的情况,届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将积极协助您在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规定的额度范围内获得适当的
赔偿。
您需要妥善保管所有保险公司开具的款项收据以及您本人垫付费用的凭证、发票等资料,以便日后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遵循相关程序并妥善处理,以免影响您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醒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是
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能够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对自身及他人造成的危害和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