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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哪些

若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甚至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抱有异议,都可向我们所辖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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