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具备自我认知和判断力的民事成年个体,应被视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对于此类人群所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全部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处理与执行。
然而,部分民事成年个体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认知和判断力,但尚不能全面了解自我行为的后果及影响,这样的成年人则被归类为限制性的民事行为能力者。
当他们有能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在其法定代理人的指导下或经其同意与追认后方可进行。
然而,在此范围之外,这些成年人依然可以自行实施那些仅能带来利益而不会产生损失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那些能够与他们自身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