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共同所有者可通过友好磋商自行确定
财产分割的方法和比例。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
共有财产中,如不动产或动产的分割并不会降低其固有价值时,应采取实物分割的形式进行处理;
然而,若面临着无法分割或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的困境,则应当选择以评估价格甚至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所得款项后再行分割。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共有财产存在瑕疵的情况,其他共同所有者亦需分摊相应的损失费用。《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