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在一个
犯罪集团中发挥组织和领导功能乃至主导整个行动方向的核心人物,我们称之为
主犯。三名及以上的人员为了达成同一目的,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犯罪群体,这样的团体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集团。对于那些在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过程中的首要分子,我们将依照他们所参与或策划的所有
犯罪行为来进行严厉的惩罚。至于第三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主犯,应该根据他们实际涉及或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
法律制裁。
2.在一个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某个角色所承担的职责仅仅是次要的或者对整个行动起到协助、支持的作用,那么他就被称为
从犯。对于这些从犯,审判机关应该给予他们轻判、
减刑甚至
无罪释放的宽大处理。
3.对于那些被迫加入犯罪行为的无辜者,我们应该依据他们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与他们适当的减轻
刑事责任甚至完全免于
刑事起诉的待遇。《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