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初次审判时限通常为两個月,但不得超出三個月。
然而,如在時限內仍然未能妥善处理該案,则可能需额外遭受三個月的審理延長處遇。
實體上,若存在如下情況,可進行三個月的寬限:(一)位于交通欠佳且位置偏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涉及重大
犯罪集團的案件;
(三)行踪無定的重大複雑案件;
(四)犯罪涉及範圍廣泛、取證過程困難的重大複雑案件。
若在滿足上述時間前提下仍無法對案件做出公平合理的裁決,則應根據具體情況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