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不动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该房屋是由夫妻某一方在婚前独自租赁并于婚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
(二)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共住房、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以及私人所有的房屋;
(三)如果该房屋在婚前是由男女双方通过储蓄积累共同购买的公共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另外,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都被认定为夫妻的共
共同财产,这些财物将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夫妇双方各自的
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过程中的盈利、经商活动的收益以及投资产生的回报;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除了此种情况以外的继承或受赠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五)除上述外,其余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均归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对于此类共同财产,夫妻拥有平等待遇的处理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