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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在与客户建立合约关系之时,理应在交付予客户的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进行醒目之提醒,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和认识到;此外,对于该等条款内容,要以书面文字或者口语阐述的方式,向投保方详细解释和阐述清楚其含义;若未能做到以上两点,即没有进行提醒及明确阐述,则此类条款将无法发挥其法律效益。《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修订: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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