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将婚前所购得之房屋出售并于其后购买新的房产,这种情形可分为两大类进行分析和论证:首先,若新购置的房产依然记在其中某一方的名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物业系由
购房一方个人独立
出资购买并拥有所有权,并不属于婚姻生活中的
共有财产范畴,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对于此种类型的财产不应进行分割处理。
其次,如果新购置的房产被记载为夫妻共有的名下财产,依据法律
法规,这栋楼宇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然而,在法庭审
判离婚案件并进行有关
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对于出资一方,即购买该房产的人,应该得到适当的充分补偿以及多分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