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会被定义为国家对于监听设备的严格管控秩序;
在客观层面上,本
罪名会以非法手段启用并使用这类监听专有器材的行为来彰显其性质,且这种危害行为往往还需要达到造成严重不良结果的地步才能成立
犯罪行为;
作为一种普通
犯罪,此项罪行的主体范畴是可以涵盖所有年龄已满十六岁,并且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即任何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者。
而在主观心态方面,本罪必须基于
行为人的故意和意图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