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在进行
专利申请的修正过程里,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被许可的:
(1)对于无法从原始证明文本或者保护请求书中直接获得确认的核心技术特性,不得擅自在保护请求书与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2)对于公开的发明目的而言,补入的内容无法从原先的证明文本以及保护请求书中得到确切的推论,并且也并非所属技术圈子内的专业人士所能轻易推断出来的知识,将此类内容加入到证明文本与说明书中将会被视为不合规定。
(3)新增的元素需要通过精确测量附属图中的相关数据才能获取,这样的新增内容将被认为不符合规定。
(4)如若在原有证明文件中并未提到的额外成分被追加进来,导致产生出原有的申请中所不曾出现过的特殊效应,这也将被视为违反规定。
(5)反之,倘若某项对所属技术领域专业人员而言无法从原始申请中直接推断出来的有益效果被予以补充,则这项行为同样会被剔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