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的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不大,且未被视为
犯罪的情况;
2.犯罪发生之日起已超过追究其
刑事责任所规定的法定时效的期限;
3.根据特赦令,对某类
犯罪行为进行了合法的免于
刑罚处理;
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犯罪行为属于需由受害者向
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方可受理的范畴,但实际上并无任何控告或撤回控告的报道;
5.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生存状况发生变化,如死亡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审理;
6.其他法律、法令对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可以依法免于刑罚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