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倘若关联企业间结存之债权确有法律上可予转让之情形者,则关联企业在双方密切沟通、达成共识后,得签署
债权转让协议,且必须确保已向债主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
反之,如有关联企业欲进行
债务转移,便须先获得
债权人的支持以允许进行
债权转让,若未能提前通知到
债务人的话,这种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除此之外,债权转让的通知属于不
可撤销性质,但在经过受让方的明确授权之后,方可适度修订。《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