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结婚登记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所得到的财产将被视为
婚前财产权益。
以下四种类型的财产均可被纳入婚前财产范畴:
第一,婚前所拥有的全部
个人财产,例如
工资、奖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盈利;
知识产权衍生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财产所得;
资本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收入。
第二,一方在婚前已成功取得的
财产权益亦应被视为婚前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获得
商品房的预购权并全额支付了
购房款项,但直到婚后才能真正现实地获取该房产的所有权。
第三,婚前财产所产生的
孳息,其中既包含个人资产婚前所生之孳息,也涵盖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之孳息。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婚前一方以货币、股票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形式存在,婚后转化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举例来说,如果某位人士在婚前积累了个人储蓄,之后用这些储蓄在婚后购买了有形资产;
再者,如果股票转换成了货币形式,这样的情况其实仅是原来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转变而已,财富的取得是从婚前就已经开始,因此应该被划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事宜。
这种约定需采取正式的
书面形式体现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