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
监护(又称自选监护)主要是指当
被监护人具备完全的意识能力时,他们有权自主选择合适的
监护人,且可以信赖监护人对自身的人身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各项事务进行妥善处理。
而在被监护人丧失意识能力之后,监护人将会依据其最初的意愿,全权
代理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看、医疗救治、财产管理、法律维权乃至终末期丧葬安排等所有监护事宜。
《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