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
法规则》之第九条款的相关规定,当涉及已经缔结的
婚姻登记关系时,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旨在确定婚姻效力的参与方,涵盖了婚姻中的双方以及具有切身利益的关联人士。
这些关联人士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人群:
首先,对于那些基于
重婚理由提起申请的人士而言,其亲属以及各类基层组织都是有权提起此类
诉讼的;
其次,针对因年龄未达法定婚龄而提起争议的情况,与之关联的
未成年人士的
直系亲属享有此种权利;
最后,如果是因为存在法律所规定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提起的诉讼,那么,有权提
起诉讼的还是与该婚姻有关联的成年人的直系亲属。《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
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