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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规则》之第九条款的相关规定,当涉及已经缔结的婚姻登记关系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旨在确定婚姻效力的参与方,涵盖了婚姻中的双方以及具有切身利益的关联人士。
这些关联人士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人群:
首先,对于那些基于重婚理由提起申请的人士而言,其亲属以及各类基层组织都是有权提起此类诉讼的;
其次,针对因年龄未达法定婚龄而提起争议的情况,与之关联的未成年人士的直系亲属享有此种权利;
最后,如果是因为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提起的诉讼,那么,有权提起诉讼的还是与该婚姻有关联的成年人的直系亲属。《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新修订: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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