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将导致其
继承权利的丧失:
首先,故意谋害或致死被继承人;
其次,为了争夺家族遗产而蓄意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第三,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者实施残忍对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极为严重;
第四,
行为人有意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文件,不论情节在何种程度上严重;
最后,以欺骗、威胁等意图促使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撤销遗嘱,此类行为同样导致
情节严重并直接导致继承权限丧失。
如果继承人已经失去了继承权,那么他或她将无法再次
继承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和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