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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的哪些债务应当由子女偿还

父母的债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法律制度。
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可将其划分为两种主要的情况:
(一)父母在生前实施营运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明文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于个人经营的,应当由经营者以自身财产予以清偿;
若为家庭经营,应当由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承担;
无法明确区分的,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
”在此基础上,经营活动引发的债务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父母生前因个人经济行为导致的债务,若子女最终成功承袭了父母遗留的遗产,则有责任偿还此类债务,但应当以遗产的实际市值为限;
倘若子女选择对遗产进行放弃,则无需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集体经营活动所欠下的债务,鉴于这类经营活动的盈利或亏损均属家庭全体成员共享,因此相互之间须承担连带责任
父母在离世之后,针对这类债务,其子女仍需在家庭财产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偿还。
(二)父母在生前因生活境遇艰难所欠下的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载:
“成年子女未能积极履行赡养职责的,针对那些无法自力更生或者生活贫困的父母,有权请求成年子女给予相应的赡养费用。
”若无劳动力或者生活极其困苦的父母在子女未能履行赡养职责或者尽孝道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及治疗疾病等原因而对外借出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在父母去世之后,无论子女是否继承了遗产,都必须由拥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子女负担并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最新修订: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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