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下五种情况之
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将不会予以受理:
1.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它涉及人事处理方面的决定表示不服的;
2.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
民事纠纷事件过程中所做出的调解或其他
处理方式表示不服的;
3.缺乏
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应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前往相关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
申诉和申请;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已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有相同申请人于相同事实下提起了
行政诉讼且此
诉讼已经人
民法院受理的;
5.由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