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履行养育责任即具有
抚养能力的父母未能在实际中给予其子女生存与发展必要的关爱及关注,此种状况被定义为不尽养育责任。
在此情形下,子女尚无法完全自立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涵盖如未成年子女、身患先天性疾病且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诸多情况;
具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不履行相应的养育职责,即构成了不尽养育责任之行径。
若父母未能履行其养育责任,那么对于身心仍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尚未能完全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子女,他们享有向父母追索
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