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纠纷专题 > 民法典规定撤销赠与合同如何实行

民法典规定撤销赠与合同如何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标准实践办法如下: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发出通知书或者提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但此种撤销仅限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者具备公益性质的赠与情形。此外,即使经过了公证程序,当出现以下三类情形之一时,赠与人仍然有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赠与协议:首先,当赠与人遭受了严重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害其个人权益及与其近亲属间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若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之人原本存在抚养扶助关系,而接受赠与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最后,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新修订:2024-06-2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