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银行业或任何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而言,当他们在处理各类票据业务过程中,如若出现违反《
票据法》相关规定之处,未能对相应的票据进行认真审核或承兑、支付,抑或是提供了违背信托义务的
担保行为,由此导致的重大
经济损失,将会受到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甚至是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若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极其严重,
处罚程度则将上升至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同样地,如果此类违规情况归咎于单位,那么相关单位将不可避免地被判处
罚金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涉及此类问题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下属众多的
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上述标准施以相应的
刑法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
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
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