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
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此类情况:
首先,若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内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则此项决议将自动失效;
其次,若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此项决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公司已经依据董事会的决议完成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但人
民法院却宣布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那么此项决议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
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