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显著特点可归纳如下:
首先,其所犯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自主权利;
其次,
从犯罪客观的角度来看,具体包括四点: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
违法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
禁行为,且故意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3.行为者有导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
4,行为人采取了捆绑、关押或者禁闭等多种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
另外,对于此项
犯罪的主体而言,通常情况下是一般主体,然而也存在着两类特殊情形,即无权行使拘禁权力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力却
滥用职权的人士这两类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
最后,在犯罪主观层面上,行为人需具有明显的故意性,而非过失心理;
换言之,即行为人须明知自身所采取的行动将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样的负面影响,但却仍然毫不犹豫地执行,并且积极主动地寻求该结果的出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