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以他人已获准的
商标命名为
公司名称,能否视为
违法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首先,若您所选择的公司名称已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便可以享有该名称的所有权,此时与商标同名并不等同于
侵权。
然而,如果未被批准的公司名称与他人已有商标外观相似,便很可能涉及到
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
其次,即便是合法获准的公司,其名称与已有的商标完全相同也并不会构成侵权。
然而,若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使用了与自己企业
注册商标完全或近似的标识,且此举在同类产品或近似产品上导致
消费者混淆,那么这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被认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概括而言,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
侵权行为,均将被判定为非法行径: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在与该注册商标同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在与该注册商标同类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从而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