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位罪犯被判处
缓刑,该情形通常并不导致其成为
累犯。
缓刑期届满之后,只要罪犯的缓刑得到了法庭的保留而未被撤销,那么原有的
刑罚将无需执行。
反之,倘若累犯是指那些在经过
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的严肃处理后,在五年内再次以任何方式
犯罪,并且再次被法庭认定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者,则累犯的构成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
第一,上过刑且学到了教训;
第二,刑罚已执行结束。
显然,由于缓刑犯的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或正在执行过程中,故他们很难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