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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

驱逐出境措施的实施对象应为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外国籍人士。
这一措施既可作为单独立法适用于特定案件中,也可作为对被告人附加刑罚加以应用。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执行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验并收缴被驱逐者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级别的身份证明文件;
接下来,对赋予该外籍人士在我国居住资格的各类证件予以收缴;
随后,驱逐令下达后,由被驱逐者本人或其所属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承担其回国所需的机票、火车票等相关费用;
最终,由执行机关将被驱逐者安全地送离我国边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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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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