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措施的实施对象应为在我国境内实施
犯罪行为的外国籍人士。
这一措施既可作为单独立法适用于特定案件中,也可作为对被告人
附加刑罚加以应用。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执行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验并收缴被驱逐者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级别的
身份证明文件;
接下来,对赋予该外籍人士在我国居住资格的各类证件予以收缴;
随后,驱逐令下达后,由被驱逐者本人或其所属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承担其回国所需的机票、火车票等相关费用;
最终,由执行机关将被驱逐者安全地送离我国边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
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