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共享财产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所得的
工资和奖金,或者劳务付出对应的收益;由生产,运营或投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智慧创造物的相关收益(如
知识产权);在法定情况下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须依法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相对地,
夫妻个人财产则涵盖了以下项目:单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单方面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
赔偿与补贴;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仅归属单方的财产;专供单方使用的生活消耗品;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属于单方的其它类型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