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及达标要求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由于无法抵抗的自然因素(即
不可抗力)或是一方因延迟履行而使另一方无法按原计划完成
合同义务时;
第二,当一方明显拖延且在经过合乎常理的督促之后仍然拒绝全面
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
第三,如果一方向对方明确表达出其不愿承担主要
债务责任的意愿;
最后则是其他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达到
解除合同效果的特定条件。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出现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不利情况发生,比如面对无法克服的困难,例如自然灾害持续发生;
或者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当事人任何一方通过明示或暗指行为表明其将不会按照约定履行主要债务;
又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刻意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即使得到及时的催促也未能在必要期限内予以履约;
甚至是一方有意延长债务或是其他
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根本完全无法实现;
以及法律所设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