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桩婚姻关系中,倘若其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者,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依法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当夫妻中的某位成员失联且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然后,在另一方无法寻找到失踪者的情况下,另一方
当事人可继续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宣告该失踪人员成为失踪人士;最后,在法院宣告该失踪者为失踪人之后,若另一方再次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这将被视为是符合法定
离婚条件的情况之一,法院会据此裁决是否许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