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杭州市832对夫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引入的
离婚冷静期而选择放弃离婚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涉内容迅速冲上热门话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冷静期制度的实行要求在
当事人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需经过30日的冷静思考期限及30日的正式办理流程。
在此期间,双方均有资格撤销申请,导致以协商方式达成的
离婚协议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自愿
协议离婚的情况。
事实上,这无疑给离婚过程增加了更多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因素,假如其中一方展现出无赖行径、丧失信用,那么通过协议方式完成离婚几乎成为奢望,唯一可行途径便是进行
诉讼。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此举的确能遏制部分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决定离婚的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