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狱中的罪犯来说,其提前出狱即为我们所认知的
假释。在此种情形下,倘若罪犯具备显著的
立功表现,便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假释申请,待规定流程审批通过后即可实现提前释放的目的。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罚执行制度,是对已完成一定程度刑期的罪犯,附着特定条件进行提前释放的
处理方式。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需要
严格执行原
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若涉及到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实际执行时间应达13年及以上。只要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意识和再犯之决心,并无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然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特别批准,方可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制约。《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