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涉及多种
犯罪行为的集团性
犯罪活动,这些
犯罪集团的首犯必须承受整个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之惩罚。
这里所谓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那些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起着重要且具有组织和筹划作用的犯罪份子。
这些类型的犯罪分子在其犯罪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往往体现在他们有能力创建整个犯罪集团,精心设计犯罪集团的罪恶计划,操纵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等等方面。
这种级别的首要分子,亦被视为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
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