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保护的
有效期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自然人自身所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
使用权及其获得酬劳权的保护期间为其整个生命周期及死后的五十年,这一时期的界定是从作品诞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该创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年份的最后一天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其次,对于部分合作作品而言,其版权保护截止时间也有明确规定,需要在最后一位创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年的同一天,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束保护期。
其次,对于法定
代表人或其他
企业单位持有的作品
著作权(不包括
署名权)来说,如果归属公司或机构的职务作品,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以及获酬权的
版权保护期间为五十年,计算
起始时间为作品初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同一天,即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此前提下,若五十年内仍未对外发布,那么将失去版权保护。
再者,对于电影作品及利用拍摄类电影的方式所创作出的各类艺术品,不论是戏剧还是记录片等,只要它们尚未公开发布,其版权保护期均为五十年,同样以作品初露面世后的第五十年的同一天,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为止。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的五十年内并未对外公布,那么它也就无法享受版权保护。
另一方面,对于出版商享有的出版物版式设计版权,其保护期间仅为十年,计算时间从被当下出版物首次采用的设计版式的图书或杂志在市场发售后的第十年的同一天开始,截至到最终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再来,对于公共场所表演者的许可权利,如允许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实况、录制音像资料、复印及发行此类音像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表演的保护期间,均为五十年,从表演发生的第五十年的那一天起开始算,直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同样地,对于录音录像制作人员而言,他们对自己所制录音录像制品的所有权保护期也为五十年,自作品首度制作完成后的同一天开始,直到第五十载的同一日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另外,对于广电总局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他们对于广播节目和转播节目的所有权保护期也长达五十年,自广播和电视首次播放的同一天开始,至第五十载的同一天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