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补偿为主导,惩罚与抚慰做补充的策略。
我们需明确的是,
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目标在于弥补受害者因为
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心灵创伤,而对于侵害施害方的惩戒以及对于受害者的同情与安慰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进阶途径。
这样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伴随而来的
民事诉讼程序。
这是因为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
假如仅仅强调精神损害赔偿的安慰性及
处罚性,却忽视了对受害者实际承受的精神伤害的修复,那是无法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的。
2.公正原则。
公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平衡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的影响,而非偏重于任何一个方面。
法定因素主要涵盖了侵害方的过失程度、受害者的精神受损程度及其结果、侵害行为的后果以及其产生的社会冲击等诸多方面。
而酌定因素则主要涉及到个体的身份特征、侵害方的认罪悔悟态度以及受害者能否释怀,同时还有双方
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等等变量。
在具体
赔偿金额的制定上,我们应该综合权衡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相应地计算出合理的
赔偿额。
做到既能有效修复受害者所承受的
精神损害,同时也能够对
侵权方形成有力的威慑力,但同时也要防止过度的经济压力给侵权方带来无谓的困扰。
这样的做法无疑契合了法律公平性的精髓,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3.法官自由裁量的立场。
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案件时,法官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限度,灵活应对不同的案情。
由于精神损害不易定量评估,因此在判断精神损害程度并确定赔偿数额时,法官须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去调整细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