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负责
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另一方都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
然而,对于没有亲自
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他们向孩子支付
赡养费的做法,无疑将构成一种因亲情纽带而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
在夫妻决定离婚并达成一致性的《
离婚协议》或法院作出决议确认
孩子抚养事宜时,确定下来的抚养费用,实际上就已经成为
离异夫妇中的某一方在
再婚之前所累积的个人负债,亦即是所谓的
婚前债务。
因此,这样的
债务理所当然地应该由个人独自承担。
因此,当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际,这些债务并不能视为是他们夫妻的
共同债务。
尽管男女双方在
夫妻共有财产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但在处理上却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和判断。
例如,男方或女方同样有权合理地支配自身的个人收入。
当然了,由于照顾和养育子女是为人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亲自照顾其子嗣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孩子的抚养费用。
正因为如此,任何一方从他们本人的收入中支付前任子女的抚养费用,这一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正当处置,并不会侵犯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并不代表再婚后还得将
抚养费计算入夫妻共同负有的债务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