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性交通事故的验尸报告,通常可以在二十日内作出。
在特定情况下,如需要进行鉴定与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此项工作。
而针对涉及尸体检验的案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于死亡当天开始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与鉴定机构明确商定检验及鉴定的完成日期,按规范要求,此日期不得超过二十日。《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