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治安管理专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危害社会安全秩序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和惩罚,第四十三条就是针对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设定的。
对于存在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况的个人或组织,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行政手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之具体规定,首先,如果被告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罚
具体来说,处以5日至10日不等的拘留,同时还要在200元到500元之间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轻微,将会依法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即处以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仅需缴纳500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一旦案件性质严重,比如存在结伙伤害他人、殴打残疾人士或孕妇、对不满14岁儿童或6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攻击等恶劣情形,将依法判处嫌疑人10日至15日的拘留,同时要求他们支付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新修订:2024-06-1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