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协议是无法通过强制力执行的。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或者公证机关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才具备可以
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就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然而,离婚协议并不在此受范围之内。
当夫妇达成
自愿离婚的协议之后,他们需要赴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
若婚姻
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夫妇二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和
财产分割事宜已经做出恰当安排,将会发放
离婚证书。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
协议离婚事项而言,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出现要求强制执行的诉求。
假如有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职责的话,另一方可向人
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请求,以争取法院支持其要求对方遵守协议条款的主张。
经历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原告可以向该法院的执行庭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此外,部分
离婚夫妻在
离婚后可能会因子女
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后悔不已,此时他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
起诉讼,进而寻求法院对此类事务进行重新审理与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