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重
遗产继承方式共存的环境之下,当依法确定的
法定继承人们收到的遗产无法完全满足
债务的偿还需求时,他们需按照比例将剩余遗产用于对
债权人的偿付;
若只存在
遗嘱继承与被
继承人意愿的遗赠,那么则需要
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者依据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起遗产的偿债责任。
其次,在多个被继承人未
清偿债务并行的情形中,应对各类债务实施特定的偿还顺序。
须先行清偿对特定权利拥有优先权的债权,例如涉及工人
工资和劳动安全保障费用的债权以及以遗产作为
抵押担保所产生的相关债权等;
在此之后,方才可以展开对普通性质债权的偿还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