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继承人需承担被继承人的
债务,然而这种责任仅限于遗产的
继承范围之内。
当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已依法应缴之税款及债务。
至于缴纳税款以及
清偿债务的额度,则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
若遗产实际价值超出上述范围,继承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额外偿还,此种情况并不在此限。
若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那么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之税款与债务,他们便无需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
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