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有生活期间内所产生的
知识产权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在此所提到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质上特指婚姻生活持
续期间内,已经实际获得或者预期将能够得到的财产性收益。
虽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强烈的个人特性,
离婚诉讼中无法就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然而,能够分离并处理的仅仅是由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